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成绩突出的;(四)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作出重要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