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企业,财政、金融、税务、保险等部门要在资金、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