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作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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