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保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综合经营,其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企业财产、利润不受侵占,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原有经费不得减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