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开展有偿服务,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