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十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二十年(女性二十五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十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享受全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