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含国家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村农民技术人员的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定额补贴等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