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五条已修改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到农村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建立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直接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