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