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表技术见解,参加学术讨论;

(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受侵占;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四)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