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二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