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