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地产经纪人员、估价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