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资质和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