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中介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