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经营地依法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