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