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转让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一)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三)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