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转让第十六条有效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三)房地产用途;(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六)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七)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八)交付条件和期限;(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