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房地产用途;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六)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

(七)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交付条件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