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选举方式第二十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