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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