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