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