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