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费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