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