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三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