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本机构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