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第二十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家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