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