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