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阻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