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坚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原则,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建设,对在节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