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按《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保护等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