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项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