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

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共同进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