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区、乡(镇)的建设,帮助兴办各项社会事业,加快民族区、乡(镇)的全面发展。民族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等项事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