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镇)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邮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民族乡(镇)发展交通事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