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村,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公民。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民族团结公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