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民族区、乡(镇)长,由建立民族区、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的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