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一)抵押人未按合同偿还债务的;(二)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三)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偿还债务的。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