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身份证明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