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证件和开发经营现状资料。同时,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