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九条已废止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