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明及身份证明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解除租赁关系时,出租人也应在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注销租赁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