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