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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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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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