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三条已废止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土地使用证;(二)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依法纳税;(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交纳的税款外,在该幅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工程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