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