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