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第二十条已废止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三)虚构主体资格;(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