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

(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