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七)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或以贿赂手段进行交易;

(九)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